商事登记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住宅改经营性用房适用)
- 服务类别:东莞代办公司营业执照
- 服务城市: 东莞工商注册代理网
服务说明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企业名称或 经营者姓名 |
|
住所(经营场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本人、企业(公司)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出如下承诺: 一、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二、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 三、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申请人:
(盖章或者签字)
年 月 日
| |
兹证明申请人已取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该住所(经营场所)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村(居)委会、小区业主委员会
年 月 日 | |
注:
1、企业、个体户设立(开业)、变更住所(经营场所)时,涉及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填写此表。
2、公司(企业)设立(开业)登记时,申请人为股东(出资人),分公司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和营业单位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隶属单位,个体户申请人为经营者本人,个人独资企业申请人为投资人,合伙企业申请人为普通合伙人;企业(公司、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时,申请人为企业(公司、个体户),分公司变更登记时,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和营业单位变更登记时,申请人为本单位。
3、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股东由股东盖章。
2012年11月版
客服中心
联系方式
400-666-8052
400-666-8052
13424804848
13424804848
400-666-8052
13424804848
13424804848
本地20年财税服务经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