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类别:东莞代办进出口经营权

服务城市:东莞工商注册代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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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办对象:面向企业、团体
 
    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九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
 
    受理条件:
    申请条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国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
    申请材料:           
    (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2份(进入商务部网站http://www.mofcom.gov.cn网,填写好《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打印一式二份,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盖公司章);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需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增加“货物进出口”等的经营范围);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5)经办人员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无工作证的提供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的工作证明以及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由咨询公司代办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及咨询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附注:
    (6)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交批准证书复印件。
    (7)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8)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文件。
 
    备注:
    (1)本业务无注册资本限制。(即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无论注册资金是多少都可办理)。
    (2)对外贸易经营者凭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登记表》在30日内到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逾期未办,自动失效。
    (3)企业办齐有关手续后,方可开展进出口业务和进料加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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