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兹有位于东莞市南城区XXXXXX号的商铺,是本人自建商铺用于本人所开办的东莞市南城XXXX店的经营场所,面积XXX平方米。由于使用该商铺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个体户成立后由该个体户承担。
东莞市南城XXXX店
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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